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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浩欧博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时间:2024-10-16 14:3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 次
  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2月31日,浩欧博(688656.SH)公告称,江苏证监局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浩欧博成立于2009年,专注于体外诊断领域中的过敏和自身免疫疾病诊断试剂的研发和生产。决定书显示,浩欧博信息披露

  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2月31日,浩欧博(688656.SH)公告称,江苏证监局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浩欧博成立于2009年,专注于体外诊断领域中的过敏和自身免疫疾病诊断试剂的研发和生产。决定书显示,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的违法事实。

  经查,苏州外润是浩欧博第二大股东,持有浩欧博12.26%的股权。陈涛、JOHN LI、LI某是浩欧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JOHN LI是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陈涛是JOHN LI之兄,LI某为二人之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人的规定,苏州外润、陈涛构成浩欧博的关联人。

  2021年7月23日,应陈涛的要求,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OHN LI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1700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JOHN LI、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2021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0.96万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

  江苏监管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江苏监管局指出,JOHN LI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JOHN LI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公告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江苏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JOHN LI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陈涛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针对相关处罚,浩欧博表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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