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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文综罚字〔2024〕12号

时间:2024-05-16 09:3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0 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文综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7502102Q     负责人:王*   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52号1号楼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文综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7502102Q  

  负责人:王*

  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52号1号楼                

  2024年4月3日10时许,福州市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到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印刷出版物《南平人大》,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存件,仅能提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微信照片,且该微信照片上显示经批准的印刷单位为南平市武夷美影印中心,该出版物加工了3370本加工费用尚未结清。4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截止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查明事实如下: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无违法所得。

  现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 份;

  3.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 份;

  4.样书截图照片三张;

  5.《关于福建日报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法律适用的请示》;

  6.福州市新闻出版局批复。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的印刷经营行为,因此本案适用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该公司违法情节一般,经营额不足3000元,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XW-CF-0117,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你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新闻出版局

   2024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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